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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起租房签约7日内须登记 无身份证明者拒租

2007-12-21 11:11:59  作者: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文字大小:【】【】【
简介: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近日公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登记:签合 ...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近日公布,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登记:签合同7日内

  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相关内容。该规定同时明确,办理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收费。

  该规定还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拒租:无身份证明者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相关处罚

  1.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出租的房屋存在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出租人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或者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出租人未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未按规定报送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5.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处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jia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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