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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抗震救灾期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

2008-05-21 11:00:0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文字大小:【】【】【
简介:为有效维护抗震救灾期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通告。 第一条 在抗 ...

为有效维护抗震救灾期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通告。

 

第一条 在抗震救灾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积极参与和支持抗震救灾工作,不得干扰、阻碍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抗震救灾人员紧急疏散群众、抢救伤员、抢运救灾物资和分发食品、药品、衣物等,不得造谣、信谣、传谣,制造混乱。

 

 

第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所有单位和人员都有减少地震造成的损失和保护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的义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严禁任何人盗窃、私分、哄抢抗震救灾物资和公私财物。

 

 

第三条 抗震救灾中,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公民都有权依法进行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者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哄抢、私分、盗窃和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制止并扭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为维护抗震救灾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紧急疏散人员,保证抢救伤员,抢运救灾物资,打击哄抢物资行为,扑灭火灾,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可以行使紧急处置权,临时征用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及房屋,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五条 对在救灾过程中截留、挪用、盗窃、哄抢救灾资金、物资和公私财产或进行其它干扰抗震救灾工作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够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条 本通告从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宣布解除紧急状态时失效。

责任编辑: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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