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风传深圳的一些“住房负资产”人士主动选择“断供”,即停止向银行还款,以应对房价下跌带来的账面损失。这种做法看上去是一种理性破产的行为,实际上并不理性也不划算。住房抵押贷款在开发商担保期结束以后,主要涉及购房者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契约关系。有些人认为,我断供以后,银行把我的房子收回就完事了,两不相欠,大不了损失首付款和已经归还的贷款。其实,按照法理,当某人不按时向银行归还贷款本息,那么银行可以将抵押物(这里是住房)拍卖以优先受偿,当拍卖价款高于贷款余额,那么余款会返还给借款人,当拍卖价款低于贷款余额时,银行仍可以就差价部分向借款人追偿。住房仅仅是保证银行债权的一种担保品而已,债权并不依银行获得抵押品而灭失。
一旦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断供”,其影响将是非常深远的。其一,住房拍卖价款低于贷款余额时,借款人并不能保留自己的其他非住房资产,仍要以其他资产偿还贷款,远没有“两不相欠”般的轻松;其二,借款人的信用将丧失殆尽,需要承担巨大的信用成本,当今社会一个人一旦“信用破产”,今后将无法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同时在其他经济活动中也会受到极大的限制,人们将不愿意与之发生交易,即受到“不能交易”的惩罚。其三,一旦“断供”,借款人还要承担巨大的诉讼成本,而这类诉讼中一定是借款人败诉。
不少人将房价下跌出现负资产迁怒于银行,希望将损失转嫁到银行,其中的理由可谓极端荒谬,正像是一个人吃苹果噎住而归罪于卖给他苹果的人一样。在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时,借款人是基于自己的决策、自己的利益、自己的预期而作出的,这种决策本身就包含着要承担环境变化带来的一切风险。风险显现时,只能归咎于自己决策失误而不能归罪于他人。
另外,在舆论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毅然选择‘断供’者”喝彩,这种舆论和心态是社会的腐蚀剂,也是一些错误观念的反映,得了便宜归功于个人决策英明,吃了亏便埋怨社会,缺乏承担自身决策后果的责任感。一旦这种观念“深入人心”,整个社会将陷入混乱和不道德的状态,我认为这也是中国传统教育失败的反映,是非观念在于针对别人,对己则可以网开一面,出了问题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找到别的责任人,而不去想想自身存在什么问题。
因此,主动“断供”的行为最终伤害的是购房者和借款人自身,伤害的是整个社会。当一个社会不能尊重契约自由、不愿意承担契约责任时,那么整个社会的预期会出现不稳定,人们行为会短期化,对交易活动失去信任,从而大大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其长远影响将是破坏性的。
注:本文反对的是由于住房方面出现负资产而选择主动断供的行为,也就是说这类借款人还有其他资产可以用于还款,“断供”仅仅是因为贷款余额大于或等于住房当前市场价格出现账面负资产,对于由于失去收入来源被迫“断供”者,则另当别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