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一个有责任心的、富有公平意识的且和谐的社会中,政府应当承担起保护弱势群体的职责,比如为最低收入人群(比如在收入分配格局中处于最低5%的人群),满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并且通过有效的政策手段鼓励其学习各种技能,迅速摆脱贫穷的状态。
不过,在国内一直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应当扩大保障性住房的受益面,将之扩大到低收入人群,比如在收入分配格局中处于最低20%的人群,更有甚者认为应当扩大到中低收入、中等收入。如果把中等收入也包括进去,那么相当于把整个社会60%的人群都包括进去了。人们往往对某地政府出台了保障性住房政策欢欣鼓舞,据广州日报报道,“佛山市政府即将出台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相关指导性文件,明确把廉租房申请人的范围扩展到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的租金仅为每月每平方米一元”[1],获得保障性住房的人群当然是这种政策的获益者,这是我们可以在当前直接看得到的。如果我们要扩大保障性住房的受益群体,我们就要仔细分析一下,这种政策的成本有哪些?这些成本就是谁来支付的?是否还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建立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成本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设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配套设施等成本,二是管理成本,包括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管理等方面的成本,这些成本是要长期支付的,当保障性住房的受益群体扩大时,第二类成本会随之增加。当然,具体成本情况要按照保障性住房的不同加以区分,如廉租房的成本包括上述两大类成本,而经济适用房、政策性商品住房则要依补贴程度来确定受益者的得益水平和社会承担的成本水平。
从根本上来说,保障性住房是通过税收方式来融资的,即通过向全体国民征收税收,然后从税收中提取一定的份额用于建设和管理保障性住房。在这种情况下保障性住房在实质上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制度,其成本一方面由保障性住房的受益方承担了一部分(这部分人群也需要纳税),另一方面则是由社会中其他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利益的群体分摊的。保障性住房的受益面控制得越小,则社会中其他未受益群体的负担就会越轻;反之,社会中其他未受益群体的负担会随着受益面扩大而增加。如果按某些人的观点将受益面扩大到中等收入,那么事实上直接受益群体的综合福利结果可能是受损,即所承担成本可能会超过受益量。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结果?道理相当简单,运用保障性住房形式来进行收入再分配,中间经过政府行政部门的两个环节,即收和支两个环节。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一只手收进来,另一支手支出去,徒然增加了两道手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也相当于收回一个100%的饼,再分出去80%的饼,其中的20%的饼在流转中消失了,因此,总的福利状况通常是降低了。
我并不是盲目反对这种政策,问题是我们应当计算采取这种政策的所有显性的和隐性的成本和收益,只有当收益大于成本时,执行这种政策才是有效率的,才能够有效地利用我们的稀缺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