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高先生为向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住房,出于趋利性的考虑,高先生与该公司老板又是好朋友,为此双方于2002年7月13日签订了两份房屋单价和总房款不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一份合同写明,单价1960元/平方米,总房款349076元,于2004年7月14日前付房款79076元,于2002年7月16日前付清房款27万元,高先生持有了该份合同。另一份合同写明,单价2180元/平方米,总房款388258元,于2004年7月14日前付房款118258元,于2002年7月16日前付清房款27万元,房地产公司持有了该份合同。
2002年7月20日,高先生用该住房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27万元支付房款。2003年9月5日,高先生为向房地产公司支付房款,向该公司借款11万余元,用于支付该房款。后因高先生未依约向房地产公司归还借款本息,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3月多次向高先生催要借款本息时,双方为房屋价款发生争执。高先生认为总房款为349076元。房地产公司认为总房款为388258元。谁是谁非,双方各执一词。
[分析意见]买卖双方为同一起房屋买卖所签订的两份价格不同的合同,属阴阳合同。对阴阳合同的处理,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思相当重要,以便按照双方的真实意图处理。结合本案,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高先生先后以27万元按揭贷款支付房款和向房地产公司借款11万余元支付房款,而且双方之间仅仅发生了这一起房屋买卖关系,由此可说明其商品房总房款为388258元。但如果双方间没有如此清晰的实际履行凭据,导致无法探明双方的真实意思,那将增加麻烦。因此在此有必要提醒买卖双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烦恼,千万别签阴阳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