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在售房时故意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购房人在得知真相时要求解除买卖合同。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这起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潘女士与兰先生解除房屋买卖经纪合同,中介公司向潘女士返还代为保管的定金33万元。
2007年2月4日,潘女士与中介公司及兰先生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约定潘女士以330万元的价格购买兰先生所有的位于海淀区万柳新新家园的房屋一套。2月10日,潘女士从该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得知兰先生的房屋因漏水被楼下邻居起诉至法院且至今尚未结案。2月26日,潘女士向兰先生发出了催告函,认为兰先生在出售房屋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存在法律纠纷和质量问题,将兰先生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中介公司及兰先生签订的上述合同,中介公司返还其定金33万元,兰先生向潘女士支付定金罚金33万元。
案件受理后,兰先生以潘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及办理房产产权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判令潘女士承担律师费、交通费。中介公司则以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定金及产权资料监管等义务,潘女士拒绝支付中介佣金为由亦提出反诉,要求潘女士向该公司支付中介佣金5万元。
在庭审中,兰先生认可未将房屋涉诉的情况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潘女士及中介公司,但主张在潘女士知晓该房屋涉诉的情况时,其承诺在房屋发生问题的情况下承担一切责任。潘女士对兰先生的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兰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作出过上述承诺。
法院经审理认为,兰先生在出售前应将该房屋的全部情况向潘女士进行说明,但其隐瞒了房屋涉诉的情况。潘女士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积极采取解决方案,但双方未达成一致。现兰先生主张潘女士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合同解约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中介公司主张因兰先生隐瞒房屋的涉诉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亦无法律依据


